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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羅森德蘇碧珠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上訴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4年度簡字第1593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7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幫助連續詐欺為由,依刑法第30條、第56條、第339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規定,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查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被告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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