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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家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監獄呈請假釋,已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 月15日法矯字第0950014959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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