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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柯雅惠柯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59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遠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徐秀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柯雅惠

  書 記 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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