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9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涂文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並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5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2年2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復於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94年9 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8 月25日下午3 時許止,以將海洛因加水混合後注射之方式,在屏東縣竹田鄉○○村○○路116 號住處、同鄉竹田火車站前之路旁及同縣萬巒鄉○○村○○路1 之2 號等處,先後多次施用海洛因(約2 、3 日1 次)。其間曾於95年8 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同年月7 日上午11時30分及同年月19日下午6 時許,經警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又於同年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屏東縣萬巒鄉○○村○○路1之2 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海洛因殘渣袋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