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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0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於台灣屏東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黃聖涵

法 官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儷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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