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 上訴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4年度簡字第1593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7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幫助連續詐欺為由,依刑法第30條、第56條、第339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規定,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查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被告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