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