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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凃春生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90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涂文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並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55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2年2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復於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94年9 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8 月25日下午3 時許止,以將海洛因加水混合後注射之方式,在屏東縣竹田鄉○○村○○路116 號住處、同鄉竹田火車站前之路旁及同縣萬巒鄉○○村○○路1 之2 號等處,先後多次施用海洛因(約2 、3 日1 次)。其間曾於95年8 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同年月7 日上午11時30分及同年月19日下午6 時許,經警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又於同年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屏東縣萬巒鄉○○村○○路1之2 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海洛因殘渣袋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唐淑嫻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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