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8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重大,且前經第一次通緝命具保並限制住居後,又行逃逸,嗣經本院再行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庭,再復行通緝,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6 月8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 月8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