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8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重大,且前經第一次通緝命具保並限制住居後,又行逃逸,嗣經本院再行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庭,再復行通緝,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6 月8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 月8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