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916 號中華民國96年6 月29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判決書(包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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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