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6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莊鎮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46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 年7月23日23時許,在其屏東縣佳冬鄉○○村○○路49號之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及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加以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7 月26日7 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個及殘渣袋1 個,嗣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查獲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一個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個扣案可佐,又該扣案物品,業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且供施用海洛因所用等語在卷,且該殘渣袋經員警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參警卷所附檢驗結果翻拍照片),顯係沾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再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4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同署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隱之意志力薄弱,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除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紀錄外,並無其他前科,於本案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一個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個,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已經其於警詢、偵查中陳明,衡情該等器具應均已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該殘渣袋經警以簡易試劑檢驗結果,亦確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業如前述,而該毒品與扣案器具均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鎮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6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