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