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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以齊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2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編號3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編號5 之罪, 減為有期徒捌月; 附表編號6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編號7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1、2 、3 所示宣告刑之減刑結果, 應與附表編號4 之宣告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附表編號5 、6 、7 所示宣告刑之減刑結果,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5 、6 、7 所列日期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 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 及就附表編號1 、2 、3 之減刑結果, 與附表編號4 之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編號5 、6 、7 之減刑結果,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 並依聲請意旨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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