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2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編號3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附表編號5 之罪, 減為有期徒捌月; 附表編號6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編號7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1、2 、3 所示宣告刑之減刑結果, 應與附表編號4 之宣告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附表編號5 、6 、7 所示宣告刑之減刑結果,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5 、6 、7 所列日期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 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 及就附表編號1 、2 、3 之減刑結果, 與附表編號4 之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編號5 、6 、7 之減刑結果,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 並依聲請意旨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