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七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叁月、壹月、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7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及聲請附表編號4 、5 、6 、7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