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部分(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7 日以95年度簡字第476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部分(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