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2 項(修正前)、第1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拾月 │ ├──────────┼──────────┼──────────┼─────────┤ │犯 罪 日 期│93年6月間某日至94年2│93年7月24日至94年2月│ 94年1月3日 │ │ │月4日 │4日 │ │ ├──────────┼──────────┼──────────┼─────────┤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屏東地檢署93年度毒偵│屏東地檢署93年度毒偵│屏東地檢署94年度偵│ │ │字第2347號 │字第2347號 │字第1069號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雄高分院 │ 屏東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 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94年度易字第533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94.05.26 │ 94.05.26 │ 94.12.26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雄高分院 │ 屏東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94年度易字第533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6.20 │ 96.06.20 │ 94.12.26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10條第1項 │條第2項 │4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 刑 後 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 │備 註│屏東地檢署9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署9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 │ │第1818號 │第1818號 │字第55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