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杰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杰修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杰修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及強盜等4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