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毀損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 日犯毀損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719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4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