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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竊盜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及肆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犯罪日期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5 號、第4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及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附表編號2 漏載第2 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