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2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2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