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23日,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499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42號、第578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