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四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8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2 件、刑事裁定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不再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