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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四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8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2 件、刑事裁定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不再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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