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之刑,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4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1 件、刑事判決2 件、刑事裁定1 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等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