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5年1 月3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249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法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