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所處之刑(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9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所處之刑(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