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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GLOCK 廠二七型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45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6年6 月6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案內查獲之仿GLOCK 廠27型半自動手槍(聲請書誤載為克拉克90手槍)1 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仿GLOCK 廠27型半自動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由仿GLOCK 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扳機連桿與彈簧連接處斷裂,惟上膛時將槍枝倒置拉放滑套,扳機仍可發揮功用,供釋放撞針,擊發子彈使用,故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2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0920182719號槍彈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見92年偵字第4552號卷第32頁),核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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