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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國永陳松檀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8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純青律師

      李宏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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