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峯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0年間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1年9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8 月10日下午6 時15分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屏東縣境內某不詳處所,施用海洛因1 次。嗣因涉嫌竊盜案件,於96年8 月10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興全村東港溪河堤旁,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1 次為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自96年8 月1 日起,即自動在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安泰醫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其療程為每日至該醫院接受美沙冬口服液治療,迄96年11月29日仍在持續進行中之事實,有安泰醫院96年11月29日96東安醫字第0759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上開治療中施用第一級毒品被查獲,檢察官自應依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檢察官遽行對被告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