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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55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交簡字第55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桂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桂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飲酒之程度、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重型機車、對使用道路之人、車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55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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