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