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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永宋趙家光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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