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號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3號
號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丁○○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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