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茲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此次犯罪之惡性並非重大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