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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潘正屏曾吉雄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丙○○
即被告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5年10月31日96年度簡字第1599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4353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丙○○部分撤銷。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丙○○母子2 人,明知彼等向金融機關申辦之帳戶資料,若任意交付他人使用,將可能成為幫助他人犯罪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5年5 月間,在屏東縣內埔鄉○○村○○街387 號渠等住處,將彼等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埔龍泉郵局分別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丙○○之友丁○○,嗣彼等帳戶等資料即落入詐欺集團之手,該欺集團即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先於95年5 月19日,撥打電話予戊○○,佯稱戊○○抽中「新木盛股份有限公司」所舉辦之抽獎活動,可得將金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惟須先購買1 台8 萬元之電視及繳納入會費7 萬元,始能領取獎金,戊○○誤信為真,遂於同日12時13分許,分別匯款8 萬元及7 萬元至甲○○前述帳戶及乙○○帳戶(另行審結),而前述8 萬元隨為該詐欺集團領走。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同年月24日9 時許,以同一方法詐騙張興保,致張興保陷於錯誤,於同日分別匯款8 萬元及7 萬元至甲○○、丙○○前述帳戶內,該款項亦隨為詐欺集團成員領走。同年5 月24日上午10時許,該詐欺集團撥打電話予呂其,佯稱呂某抽中「誠世公司」所舉辦之抽將活動,可得將金100 萬元,惟須匯款手續費3 萬元,始能領取將金,呂其寮查覺有異,乃於同日17時27分許,匯款1 元至陳彩前述帳戶內,並報警處理,該詐欺集團始未得逞。

二、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證據及比較新舊法部分,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均如附件)。

三、被告等將彼等帳戶交予丁○○致遭詐欺集團使用等情,業據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証在案,彼等將極其重要之個人金融帳戶資料率爾交付他人,謂無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熟能置信,所辯顯係飾卸之詞,無足取信,上訴自無理由。惟查被告等犯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被告之宣告刑應減其二分之一,原審未及適用,亦有未妥,是上訴人之上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撤銷原判決。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幫助犯連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罪,被告丙○○所為,亦係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爰均依幫助犯之例減輕其刑。茲審酌被告2 人犯行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均依前述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建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