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永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簡字第1700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3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永松(下稱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查: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原審已就刑法第57條揭示之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是被告提起上訴,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