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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號 │  │  │├───────┼───────────┼───────────┤│ 罪 名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妨害自由 │├───────┼───────────┼───────────┤│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宣 告 刑 │ 併科 │ 有期徒刑6月 ││ │ 罰金新臺幣3萬元 │ │├───────┼───────────┼───────────┤│ 犯罪日期 │ 92年5月間某日 │ 92年5月6日 │├───────┼───────────┼───────────┤│  偵查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 92年度偵字第3424號 │ 94年度偵字第1367號 │├─┬─────┼───────────┼───────────┤│最│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後├─────┼───────────┼───────────┤│事│ 案 號 │ 92年度訴字第794號 │ 96年度簡字第103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3年1月19日 │ 96年2月16日 │├─┼─────┼───────────┼───────────┤│確│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定├─────┼───────────┼───────────┤│之│ 案 號 │ 92年度訴字第794號 │ 96年度簡字第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3年3月1日 │ 96年4月9日 │├─┴─────┼───────────┼───────────┤│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3年度執字第537號 │ 96年度執字第116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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