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家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七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叁月、壹月、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7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及聲請附表編號4 、5 、6 、7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