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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部分(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7 日以95年度簡字第476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部分(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