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1之罪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