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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1之罪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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