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