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2 項(修正前)、第1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拾月    │
├──────────┼──────────┼──────────┼─────────┤
│犯     罪    日   期│93年6月間某日至94年2│93年7月24日至94年2月│   94年1月3日     │
│                    │月4日               │4日                 │                  │
├──────────┼──────────┼──────────┼─────────┤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屏東地檢署93年度毒偵│屏東地檢署93年度毒偵│屏東地檢署94年度偵│
│                    │字第2347號          │字第2347號          │字第1069號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雄高分院       │     屏東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 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94年度易字第533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94.05.26      │     94.05.26       │     94.12.26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雄高分院       │    屏東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 9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94年度易字第533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6.20      │     96.06.20       │     94.12.26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 10條第1項          │條第2項             │4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 刑 後 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
│備                註│屏東地檢署9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署94年度執字│屏東地檢署95年度執│
│                    │第1818號            │第1818號            │字第55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