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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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