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