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為有期徒叁月,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禠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上開各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而附表編號1 、2 之罪符合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爰就附表編號1 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 、2 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