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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海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杰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杰修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杰修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及強盜等4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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