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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毀損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 日犯毀損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22日以96年度簡字第719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4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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