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 、8 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25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在案,此分別有該案刑事簡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