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26日14時許,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4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