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竊盜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及肆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犯罪日期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以96年度易字第365 號、第4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及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附表編號2 漏載第2 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