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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2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2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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