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㈠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6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傷害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四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肆月、貳月及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㈡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9 所示電信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及壹年陸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逃亡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編號7 所示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陸年及如附表編號8 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編號7、8部分均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10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及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 部分並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0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9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施用毒品罪、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電信法第56條第1 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3 項之無故持有彈藥罪及修正前同條例第9 條之1 第1 項之未經許可改造模型槍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2 、4 、6、10所示部分(編號10部分未減刑),暨如附表編號3 、5、7 、8 、9 所示部分(編號7 、8 部分均未減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