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附表編號1 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