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1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附表編號1 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